(一)申報單位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須在廣州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術基礎和經濟依托,是項目的直接研制者或產權擁有者,項目成果轉化地和實施地在廣州市。
2.申報單位申報前兩個年度的研究開發投入總額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均不少于800萬元,申報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3.申報單位申報前兩個年度財務狀況良好。
4.申報單位擁有獨立健全的研究開發機構,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并建立較完善的創新管理制度。
(二)項目負責人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技和市場發展動態,具有本領域的工作經驗,是申報單位正式職工。在職公務員、退休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三)申報項目要有明確、量化的指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項目累計實現200萬元或以上銷售收入,且實施期內獲得1件或以上發明專利授權;
2.項目累計實現200萬元或以上銷售收入,且實施期內獲得3件或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授權;
3.項目累計實現200萬元或以上銷售收入,且實施期內獲得3件或以上軟件著作權登記。
(四)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申報本專項和2016年廣州市新業態發展專項資金項目。
(五)已獲得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示范工程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