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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金屬交易場所在我區發展壯大,充分發揮金屬交易場所的集聚效應,促進我區金屬批發行業健康發展,我局現草擬《佛山市南海區促進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此外,如認為征求意見稿存在違反《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等有關規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內容,請向我局反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7月4日-7月12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附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相關意見請反饋至電子郵箱(jmj_sck@nanhai.gov.cn)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區促進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佛山市南海區促進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回執
佛山市南海區經濟促進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金屬交易場所在我區發展壯大,充分發揮金屬交易場所的集聚效應,促進我區金屬批發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資金安排及用途
第二條 設立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所需資金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編報年度資金財政預算。
第三條 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類資金撥付流程優化實施方案》(南財工〔2020〕12號),專項扶持資金年度資金財政預算經區政府審批通過的,由區財政和扶持對象所在鎮(街道)按稅收分成比例分擔扶持資金,并由區經促局和扶持對象所在鎮(街道)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條 專項扶持資金包括金屬交易場所扶持獎勵、金屬批發企業扶持獎勵、金屬批發骨干企業(以下簡稱“骨干企業”)扶持獎勵。
第五條 金屬交易場所扶持獎勵用于鼓勵金屬交易場所促進金屬貿易,提升場內銷售額,活躍市場交易氛圍。
第六條 金屬批發企業扶持獎勵用于促進金屬批發企業發展,集聚金屬批發企業在金屬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推動金屬貿易在我區集聚發展。
第七條 骨干企業扶持獎勵用于鼓勵骨干企業充分發揮龍頭帶動效應,助推金屬加工批發業在我區集聚發展。
第三章 扶持獎勵對象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金屬交易場所扶持獎勵
(一)通過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或保留的、從事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并在名稱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該類交易場所須在南海轄區范圍內登記注冊、規范運營、交易品種包含金屬,場所場內年度金屬交易額須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且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長10%以上;
(二)遵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及《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金屬現貨交易的交割率達到100%;
(三)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南海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繳納稅費;
(四)申請獎勵前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及安全生產事故記錄。
第九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金屬批發企業扶持獎勵
(一)主營有色金屬(包括鋁、銅、錫、鉛、鋅等)或黑色金屬(包括鋼、鐵)大宗基礎原材料批發,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以上的企業;
(二)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南海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申請獎勵前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及安全生產事故記錄;
(四)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達10億元人民幣,且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長10%以上。
第十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骨干企業扶持獎勵
(一)主營有色金屬(包括鋁、銅、錫、鉛、鋅等)或黑色金屬(包括鋼、鐵)大宗基礎原材料批發,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以上的企業;
(二)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南海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繳納稅費;
(三)申請獎勵前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及安全生產事故記錄;
(四)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達100億元人民幣,且同比增長10%以上。
第四章 扶持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金屬交易場所扶持獎勵標準
對于政策實施期內年度金屬銷售額首次達1000億元、3000億元、5000億元、8000億元的金屬交易場所,分別按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金屬批發企業扶持獎勵標準
(一)對于在本辦法第八條所稱交易場所內交易、場內年度金屬銷售額占企業金屬銷售額80%以上的企業,區政府按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的0.6‰標準計算給予獎勵,以對應年度企業對南海區地方財政貢獻總額80%封頂。
(二)對于不在本辦法第八條所稱交易場所內交易、或場內年度金屬銷售額未達到企業金屬銷售額80%的金屬批發企業,區政府按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的0.6‰標準計算給予獎勵,以對應年度企業對南海區地方財政貢獻總額的70%封頂。
第十三條 骨干企業扶持獎勵標準
(一)對于在本辦法第八條所稱交易場所內交易、場內年度金屬銷售額占企業金屬銷售額80%以上的企業,區政府按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的0.6‰標準計算給予獎勵,以對應年度企業對南海區地方財政貢獻總額封頂。
(二)對于不在本辦法第八條所稱交易場所內交易、或場內年度金屬銷售額未達到企業金屬銷售額80%的金屬批發骨干企業,區政府按企業年度金屬銷售額的0.6‰標準計算給予獎勵,以對應年度企業對南海區地方財政貢獻總額的90%封頂。
第五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四條 當年度扶持資金將在下一年集中進行一次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申報向所屬鎮(街道)經濟發展辦遞交申請,經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初審、區經濟促進局審核后,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類資金撥付流程優化實施方案》(南財工〔2020〕12號)進行資金撥付審核流程。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資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申請表》;
(二)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
(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區級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同類優惠條件,按照“從高不重復,扣減再配套”的原則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均須自覺接受區財政、審計、金融及經促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交易場所必須于每季度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屬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報送上一季度交易場所內各企業金屬銷售金額明細表。
第十九條 交易場所、金屬批發企業和骨干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仍不按期糾正或情節嚴重的,區經濟促進局或區財政局視情節給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政策有效期內不再將該企業納入扶持范圍:
(一)與獎勵資金相關材料存在虛假內容,騙取專項扶持資金;
(二)不配合區財政、審計、金融及經促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交易場所不按時報送交易場所內各企業金屬銷售金額明細表;
(四)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銷售額”均指“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南海區金屬交易場所及金屬批發企業發展扶持申請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區金屬交易場所
及金屬批發骨干企業發展扶持申請表
單位(蓋章): 申請日期:____年__月__ 日
一、申請單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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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持對象類型: □交易場所扶持獎勵 □金屬批發企業扶持獎勵 □骨干企業扶持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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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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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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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聯 系 人: |
5.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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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單位經營情況和扶持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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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不含增值稅金屬銷售額:_____億元 |
扶持金額: _____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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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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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道)經發辦初審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
區經濟促進局審核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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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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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nhai.gov.cn/fsnhq/zwgk/zwdt/tzgg/content/post_5311769.html
申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