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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佛山市金融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部署,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體系,吸引優質金融資源集聚,推動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打造具有影響力的區域金融中心,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工商注冊地、銀行賬戶、稅收繳納地、統計關系及實際經營地均在禪城區范圍內的金融機構、金融載體及金融行業協會等及其金融人才;開業時間以工商注冊在禪城區的起始日為準。
第二章 補貼項目
第三條 開辦補貼
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按機構層級和類型給予開辦補貼,其中:
(一)屬于獨立法人總部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開辦補貼,最高補貼5000萬元;
保險機構及證券業金融機構: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開辦補貼,最高補貼3000萬元;
保險服務機構: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開辦補貼,最高補貼200萬元,實際申請額度以落地禪城區的保費收入的1%或營業收入的1%計算,分三年撥付(其中屬于保險經紀和保險代理機構的,實際申請額度以落地禪城區的保費收入的1%計算,分三年撥付);
實繳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興金融機構: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開辦補貼,最高1000萬元,落地后先撥付25%,以后年度結合當年營業收入分三年兌現。
(二)屬于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
銀行:給予開辦補貼500萬元;
保險機構及證券業金融機構:給予開辦補貼500萬元,落地后先撥付25%,以后年度結合當年落地禪城區的保費收入或證券交易額情況分三年兌現;
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的省級分公司、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的省級分公司:給予開辦補貼30萬元。
第四條 物業補貼
(一)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自建(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積給予物業補貼或租賃補貼。
屬于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積給予物業補貼1500元/平方米,自取得產權證之日后可提出申請,經審核后補貼在兩年內分期支付完畢;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開業后,租賃物業變更為自建或購買物業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補貼。
屬于租賃辦公用房本部自用的,遷入一年后,按照年度實付租金的30%給予租賃補貼,共補貼三年,逐年撥付。
(二)為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做大做強,對區內現有存量金融機構中,年納稅額(含代扣代繳稅收)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地市級以上金融機構給予搬遷補貼或租賃補貼。搬遷前年納稅額(含代扣代繳稅收)未達到500萬元的,可在搬遷后三年內達到500萬元時給予扶持。
搬遷至自建或新購買辦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按建筑面積給予物業補貼1000元/平方米,自取得產權證之日后可提出申請,經審核后補貼在兩年內分期支付完畢;原租賃物業變更為自建或購買物業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補貼。
搬遷至新租賃辦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或在已自用超8年的物業原地續租的,按照年度實付租金的30%給予租賃補貼,共補貼三年,逐年撥付。
(三)物業補貼領取條件及補貼面積上限為:屬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的,最高補貼20000平方米;屬于銀行、保險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的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最高補貼10000平方米;屬于保險服務機構、新興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以及專營機構,最高補貼5000平方米;屬于證券機構營業部(不包括輕型營業部和服務部)的,最高補貼1000平方米。以上物業補貼申領,在政策有效期內同一企業申請同類補貼項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申請。
第五條 經營補貼和人才扶持獎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新設立及遷入的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
(二)實繳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新興金融機構法人總部;
(三)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的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
(四)專營機構。
在開業后5個年度內,任一完整會計年度內納稅額(含代扣代繳稅收)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對其進行正向績效綜合評定后,按年給予經營補貼(含開辦補貼、物業補貼、金融發展突出貢獻團隊獎等),其中:法人總部最高補貼5000萬元,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最高補貼1200萬元;對其高級管理人員及骨干管理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20人)進行個人正向績效綜合評定,在開業5年內按年給予人才扶持獎。
企業或個人正向績效綜合評定方案由區金融工作局另行制訂。
第六條 促進金融行業協調發展
(一)鼓勵企業做大,已在禪城區登記注冊的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升格為高一級分支機構的,達到本辦法對應扶持標準的,升格后的金融機構可按照相應標準享受扶持,已獲得前一級扶持獎勵的則按照獎勵標準差額補足獎勵。
(二)對在禪城區注冊的市級金融行業協會(須從事金融或上市相關的業務),按照實付租金的50%每年給予租賃補貼;對協會專職秘書處負責人(限1人)每年補貼1萬元。
(三)對新設立、區外遷入或區內搬遷的市級金融行業協會,按照新租賃或新購買物業面積一次性給予500元/平方米的物業補貼;申請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四)經認定為“禪城區金融發展載體”的運營方,每新增一家年納稅額(含代扣代繳稅收)達5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機構進駐(通過購買物業或租期3年以上)的,獎勵10萬元;每新增一家從禪城區外遷入的銀行、保險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的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保險服務機構法人總部或新興金融機構法人總部進駐(通過購買物業或租期3年以上)的,獎勵5萬元。上述獎勵資金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發放,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招商團隊。
第七條 禪城區金融發展突出貢獻團隊獎。為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扎根禪城發展,根據金融機構納稅額、業務發展、機構級別、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情況等指標,每年組織評選禪城區金融發展突出貢獻團隊獎,對獲獎金融機構團隊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評選方案由區金融工作局另行制訂。
第八條 子女入學和人才引進
(一)子女入學。符合相關人才子女入學政策的,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二)按照《中共佛山市禪城區委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禪聚英才”五大行動建設新時代人才強區的實施意見》(禪發〔2022〕7號),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人才,可以享受安家補貼、租房補貼、青年公寓、專家公寓等各類人才政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本辦法各項補貼的金融機構,須承諾將統計關系所在地落在禪城區,且在禪城區連續經營不低于10年,若將注冊地或統計關系遷出禪城區,須全額退還所申請的補貼(金融發展突出貢獻團隊獎及人才扶持獎除外)。
第十條 金融機構享受本辦法物業補貼的辦公場所,只能作本單位辦公使用,不得將房屋產權出讓或轉租,否則須退回相應比例的補貼,補貼面積按照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對應的產權證明、使用證明等文件進行認定。由上級機構租賃并提供給本金融機構使用的,可按照本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地址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區有關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承諾事項進行定期監督和核查,金融機構須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協助。違反承諾事項的,金融機構須按要求退回扶持資金。在申報、實施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由預算主管部門取消或收回資金,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及進行公示懲戒,取消申報主體3年內申請本區財政扶持資金支持的資格。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區政府重點引進的金融項目和對禪城區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扶持政策,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對由市、區兩級政府出臺的同類型補貼,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施。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按照屬地原則(設立、遷入地),由區、鎮(街道)按照稅收分成比例承擔,其中鎮(街道)負擔的資金先由區財政統一墊付,再從劃撥給各鎮(街道)的稅收分成款中結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子女入學政策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涉及人才引進政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涉及青年公寓、專家公寓政策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負責解釋,其余由區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本辦法扶持條款規定的事項或項目,但審核和發放資金時間超出本辦法有效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發放。
(二)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本辦法扶持條款規定的事項或項目,自符合申請條件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的,視作主動放棄補貼或獎勵。
(三)《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禪城區推動金融業創新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佛禪府辦〔2020〕2號)于2023年2月21日廢止,在上述文件廢止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符合本辦法扶持條款規定的事項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佛山市禪城區推動金融業創新發展實施辦法名詞解釋.doc
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czj/gkmlpt/content/5/5741/post_5741241.html#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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