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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
發布時間:2023-12-01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24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的意見,建立完善工業設計創新服務體系,做好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建設工作,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創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8〕123號)、《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粵制造強省〔2022〕30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的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是指以提升產業價值鏈為導向,以提升產業整體設計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工業設計領域公共服務為核心功能,以行業內工業設計關鍵共性問題為研究重點,由設計或制造業領域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組織等各類主體自愿聯合組建,采取“平臺+公司”模式(開放共享的服務平臺,實現企業化運作),以企業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平臺。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創建主要圍繞廣東戰略性產業集群和區域特色產業集群,廣泛整合各類設計服務資源和制造能力,突出市場分析、趨勢引領、基礎研究、技術支撐、成果轉化、咨詢服務、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等職能,積極發揮設計引領作用,推動設計與產業創新雙向互融、協同共贏,更好賦能和支撐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和評定遵循企業自主申請、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有序發展和合理布局,省內同一行業(細分領域)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認定數量一般不超過2家。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推進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建設和評估管理,協調指導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建設工作。

第二章 培育與建設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對象(以下簡稱培育對象)按照以下程序開展遴選工作:

  (一)組織申報。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原則,結合當地優勢產業,積極發動龍頭骨干企業等牽頭開展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創建工作。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申報通知,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實地考察后擇優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綜合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推薦的建設方案等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重點核查建設方案中的建設方向、組建方案、組織架構、運營機制、既有業績、團隊配置、發展規劃、資金來源等。

  (三)列為培育對象。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準的,列為培育對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會同相關地市主管部門加強對培育對象的建設指導。

  (四)開展培育建設。列入培育對象的項目單位,應按照建設方案,積極落實資金、設備、人員等投入,整合導入各方資源,對照升級評定條件,加快開展研究院創建工作,提升基礎研究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八條 申報培育對象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申報單位須為已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具備企業化運作的條件;

  (二)建設方向須符合廣東省產業特色和政策導向,建設思路清晰合理,發展規劃切實可行;

  (三)牽頭單位應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具有設計能力、研發能力、孵化能力。鼓勵吸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投融資機構等資源參與;

  (四)近三年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沒有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況。

  第九條 培育對象須有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研究院牽頭單位、成員單位情況,建設和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組織架構、專家隊伍、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服務平臺(聯盟)情況,中長期設計能力建設計劃(包括經費籌措計劃、設計研發投入、成果產業化能力等),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商業運行的能力,成果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其中珠三角地區省級研究院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省級研究院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1500萬元。

  第十條培育對象在培育期內應加強以下方面建設:

  (一)按建設方案著力加強技術、模式、業態研究創新,務實推動解決行業領域內工業設計關鍵共性問題;

  (二)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完善建設方案,進一步落實軟硬件設備、團隊成員、運營場地等基礎設施;

  (三)開展工業設計領域的基礎研究,探索對外提供公共服務;

  (四)建立和完善財務規章制度,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培育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培育期內,培育對象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的,取消培育對象資格:

  (一)2年到期未被評定為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

  (二)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或自行申請撤銷資格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應予取消的情況。

第三章 評定程序與條件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以下程序開展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評定工作:

  (一)申請評定。達到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評定條件的培育對象可通過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評定,提交申報材料及相應佐證材料。

  (二)綜合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培育對象的運營情況、基礎研究能力、公共服務成效等方面進行現場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現場答辯等。

  (三)名單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審結果,研究提出擬評定為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名單并進行公示。

  (四)結果發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布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名單。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應達到以下運行形態:

  (一)采取“平臺+公司”等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具備打通產業鏈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建立協同創新的運行機制,包括決策機制、資金運作機制、內部資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機制等,充分發揮各類參與主體的作用,實現自主發展、自負盈虧,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形成明確的盈利模式,能通過提供戰略咨詢、設計驗證、樣品試制、檢驗檢測、數據庫支撐等服務以及技術股權、設計成果轉化等運作,獲得穩定收入。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應達到以下基礎研究能力和條件:

  (一)有較強基礎研究能力,擁有行業領軍型的專家組成的管理和咨詢團隊;

  (二)具有固定的研究隊伍,有專業水平高、設計實踐經驗豐富的帶頭人,從事研究和公共服務的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研究院年度研發經費支出中,用于工業設計基礎研究的資金占比不低于30%;

  (四)具有產品試制、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等所需的先進研發試驗條件。包括設計硬軟件、數據庫、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設備、專用計算機、測試儀器等必要設備。珠三角地區省級研究院各類設計開發軟件和儀器設備等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不低于1500萬元。

  第十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應達到以下服務及成果轉化標準:

  (一)配套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團隊,可提供專利預警、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服務,能夠開展工業設計相關的商務、金融、市場、財務、法律等延伸服務;

  (二)具有與市場、資本、渠道、品牌等全產業鏈溝通的協作機制,能夠有效推動產品轉化或專利轉化運用;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能夠積極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以及設計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具備整體設計服務能力,自列為培育對象開始累計服務企業超過20家,每年服務項目不低于30個。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應達到以下成果產出標準: 

  (一)對工業設計關鍵共性問題研究作出重要貢獻、產生重要影響;

  (二)累計承擔市級及以上研究課題不少于3項,累計形成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包括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含受理)不少于10項;

  (三)完成業內公認的較高水平設計開發項目不少于1項,產生積極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四章 管理與支持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建設過程中,出現嚴重影響進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對建設方向、股權架構、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調整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應配合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研究院信息報送、評估、監督、評價等工作,積極參加我省工業設計賽事、展覽、論壇等活動,推動設計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每年應總結年度運營情況,包括建設投入、研究成果、轉化應用、服務效益等內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送至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照省級研究院條件要求提出年度評估意見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評估通知下發后,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評估材料,材料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二)評估材料經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后,提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相關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評估材料進行書面評議,實地考察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和運行情況。根據書面評議和現場考察情況形成評估情況報告,包括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

  (四)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整改期,期間由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指導開展整改工作。期滿經專家核查后仍為不合格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取消該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資格。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獲評為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可直接采納國家認定或評估結果(時間從國家下達認定或評估結果之日起計算),不進行重復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支持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建設工作,鼓勵研究院向制造業企業、產業集群共享研究成果,提供系統設計服務,聯合中小企業開展協同創新。鼓勵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提升水平,爭創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建設和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對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建設給予政策支持,通過有效方式支持轄區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綜合評審、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申報、評定和管理等過程進行監督。對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情形的,依法實行信用懲戒,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報、評定和管理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參加評估或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經過整改仍未達要求的;

  (三)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或自行申請撤銷資格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應予取消的情況。

  因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含培育對象)稱號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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