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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實施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中主力軍的引領作用、帶動效應,省財政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加強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2016] 32 號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 195 號)要求, 制訂本 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東省(不含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申請、評審、公示、資金獎補等活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引導 聚集、主動服務、鼓勵創新、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笫四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設立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負貴統籌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設在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負責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建立管理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專家庫,受理企業入庫申報,指導入庫評審,公示入庫企業名單及其獎補金額。省財政廳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托高新技術培育計劃 , 到 2017 年建立總量約
10000 家的高新技術 企業培育庫( 不含深圳企 業)。
第六條各地市科技部門同本級財政及相關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培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負責制定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方案和包括財政獎勵、人才、用地等綜合性培育政策措施,負責入厗培育的宣傳發動,組織評審,提出入庫推薦和獎補額度等工作。
笫七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 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廣東省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厗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 企業注冊 一年以上 , 具有獨立法人 資格, 2008 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
所有權;
(四)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6%;
(五) 企業近 2 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 費用 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 于 3%;
其中,企業廣東省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 于 60 % , 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六)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 入的比例不低 于 40%;
(七) 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及規范的財務管 理,巳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八)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第八條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程序如下:
(一) 企業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L省高新技術企 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出具的 企業近 兩個會計年度研 究開 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6經 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 兩個 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兩年 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7.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 專家評審。
各地市培育機構在省科技業務管理系統陽光政務平臺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 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庫意見。
(三) 公示與入庫備案。
各地市培育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入庫推薦名單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擬入庫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公告名單并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九條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經營業務、生產 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 變化( 如并購、 重組、 轉業等 )的, 應在 15 日內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 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在培育資格。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編制年度專項預算,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結余專項資金滾動 使用,統一清算。
笫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省高新技術
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出庫企業獎補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支撐服務工作。企業獲得的獎補資金須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及相關事項。
(一)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厗入庫獎補標準:企業入庫當年, 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5%的比例 計算入庫 補助額, 補助額不足 30 萬的企業按 30 萬元獎補 , 超過 300 萬元的按 300 萬元補助。
(二)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出庫獎補標準:高新技術企業 培育庫出庫是指已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厗的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 業認 定。 企業出庫 當年, 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5% 的比例計算出庫補助額 , 補助額不足 30 萬元的按 30 萬元獎補 ,超過 300 萬的企業按 300 萬元補助。
企業在同一年度通過培育入庫和出庫的,可同時享受入庫獎補和出庫獎補。
笫十二條各地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稅務部門將 擬獎補情況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培育獎補計劃至各地市科技、財政部門,并由省財政廳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將獎補資金撥付至各地市財政部門,再由各地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將獎補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十三條加強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建立省、市、縣(區、 鎮)聯動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服務管理隊伍。全面推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臺賬,建立掛鉤幫扶機制,入庫企業輔導服務工作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搭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網絡服務平臺,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政策、入庫培育政策的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和影響力,引導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笫十四條構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厗信息化平臺,建立在培 企業運行情況監測數據庫,加強對入厗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動態監測、引導和服務,及時分析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第十五條按照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任務目標,細化 分解各地市培育工作年度任務,研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并將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及時評估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加快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持續工作機制,健全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體系、政策體系。
第十六條已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一) 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
(二) 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
為的;
第十七條參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入庫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者,將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部門加強對政策實施、 資金發放、信息統計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培育機構(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全省培育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厗的企業要自覺接受省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部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 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國務院令 427 號 )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廣東省省級財政專 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 《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二)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報時間、入庫條件、入庫程序等內容。
(三)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名單。
(四) 專項資金補助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 專項資金補助結果,包括獲得補助企業名單、及補助金額。
(六) 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七) 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已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涉及企業 商業稅密的,企業應向當地科技部門報告,并按保密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笫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高新技術企業 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粵財工[ 2015 J 242 號 )、 《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實施方 案 ( 2015-2017 年)》( 粵科高字 [ 2015 ] 8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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